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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打乱企业组织的原有机构
(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五日)

一、天津解放后,你们派人去接收官僚资本企业,必须严格地注意到不要打乱企业组织的原来的机构。对于接收来的工厂、矿山、铁路、邮政、电报及银行等,如果原来的厂长、矿长、局长及工程师和其他职员没有逃跑,并愿意继续服务者,只要不是破坏分子,应令其担负原来职务,继续工作,军管会只派军事代表去监督其工作,而不应派人去代替他们厂长、局长、监工等。如果某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逃跑,即从本企业职工中提拔适当的人员代理。

  除非是无法提拔或我们派去的人完全是该企业的内行,能够无困难地管理该企业时,才任命他们直接负责该企业的管理。对于企业中的各种组织及制度,亦应照旧保持,不应任意改革及宣布废除,旧的实际工资标准和等级及实行多年的奖励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亦应照旧,不得取消或任意改订。旧制度中有一部分须要加以改良者,亦须等到后来详细研究后,才能提出更合理的改订办法,绝不是草率拟定办法或用老解放区企业中的制度去硬套所能改善的。只有如此,我们的接收人员才能保持主动,否则,他们将立即陷于被动。

  二、我们派到企业中的军事代表(即接收人员),对于大企业除派一个负责的总代表外,并可在各工作部门(十分必要时可在各车间)、各站、各段派遣代表,受总代表之指挥,并可设立监督部或政治部。这种军事代表的任务应是:甲、保障上级命令的实行;乙、保障生产的进行或恢复;丙、防止破坏或怠工,清查反动分子;盯防止偷盗、贪污及浪费;戊、对职工进行政治教育与宣传,从职工中挑选干部;己、协助职工组织工会及消费合作社等;庚、了解企业中的情况,学习管理生产。军事代表为了达到上述各项任务,应有权力监督企业中的一切活动,了解企业中的一切情形,要适当的人员向自己作报告,并在一切命令及指示上签字。生产的进行如有不好或发生破坏怠工等事,即应查明实情,追究责任,将进行破坏或怠工有据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企业中共产党的支部及党员,应受军事代表领导,协助军事代表完善地达到上述各项任务。这就是说:军事代表不直接去管理生产,只监督原来的人员去管理生产,保障生产能照旧进行。这是比较轻而易举的。

  三、对于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政治机构,如国民党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及其各级政府机构,是应该彻底加以破坏的,而不能加以利用。我们必须重新建立新的政治机构来进行统治,在旧的政治机关服务的人员,亦只能在经过改造后分别地加以任用,不能不经改造地全套地加以任用,否则,就要犯原则的错误。但是对于旧的统治阶级所组织的企业机构,生产机构,在打倒旧的主人、换成新的主人之后,则不应加以破坏,而应加以保持,然后依照革命阶级科学准备的水平逐渐地加以改良即可。这是马克思、列宁多次说过了的,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应照这样来工作。有些地方的接收人员彻底打乱了原来的企业机构,是错误的,妨害了生产的,不应再犯这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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