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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的若干修改
(一九四八年十月──十二月)

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所经营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的经济是一般地处于对立地位的,私人资本主义要和它发生经济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资产阶级在现在就已经开始在将来还要用一切方法与国营经济实行竞争,盗窃国库(国家的每个工厂和企业都是国库),并将努力地使国营经济服从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而无产阶级与全体劳动人民,则将努力地使国营经济服务于全体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个矛盾,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在彻底消灭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以后,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基本矛盾。在这个矛盾上的斗争,特别是在这个矛盾上的长期的经济竞争,将要决定新民主主义社会将来的发展前途:到底还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抑或过渡到普通的资本主义社会。这种过渡性,就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也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特点。

  新民主主义经济之不同于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还在于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应该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组织性与计划性的经济。由于国家的一切经济命脉──如大工业、大运输业、大商业及银行、信贷机关与对外贸易等,均已操在国家手中,由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生产和分配实行有力的领导,即实行某种程度的国民经济的组织性和计划性,是完全可能的和必要的。但实行这种国民经济的组织性与计划性,必须严格地限制在可能的与必要的限度以内,并且必须是逐步地去加以实现,而决不能超出这个限度,决不能实行全部的或过高程度与过大范围内的计划经济。

  而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大规模的国营经济则必须首先适当地实行这种组织性计划性。

  东北的国营经济,在三年的战争中虽有很大的破坏,但已恢复不少,供给了大规模战争的需要,并供给了人民的需要。今后一切国营企业必须力求迅速地恢复生产和营业。但在我们各个国营经济单位之间,特别是在各公共机关、学校和部队经营的经济事业之间,却还存在着严重的无组织、无计划状态。在它们之间许多是没有统一的管理、监督和计划,而是各自为政地去独立经营,因而就有不少的企业和机关常常为了高额的利润到市场上去进行投机及非法活动,而这就更加增长与造成市场上的无政府状态和混乱。这是目前国营经济中最大的一个缺点。其次,就是我们还有一些同志不是用无产阶级的政策,而是用资产阶级的政策,去经营和管理国营经济,他们常常引导一些国营经济单位去为资产阶级或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而不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再其次,就是我们的干部还很不善于经营和管理经济事业,不善于文明地正规地去经商,有不少的经济单位是经营和管理得很坏的,以至经常赔本。最后,就是我们还没有建立包括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作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和助手,因而就使国家对于国民经济的管理、监督和统计发生困难,就使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不能发生应有的组织与领导作用。国营经济中的这一切缺点,必须迅速克服。首先必须大大加强国家的经济机关,并建立一切必要的经济机关,除开组织全东北以至全中国总的国民经济委员会而外,还必须建立各盛各市以至各县的经济委员会,以便统一计划和领导全东北以至全中国的和各地方的国民经济。一切国营经济,包括各地方政府及各军政机关所经营的经济事业在内,必须由国家统一领导并加以适当地管理和监督,使它们在统一的法律、制度和计划之下,并在一个统一的领导机关的指挥之下去进行生产和分配,以便首先消灭国营经济中的无政府状态,然后才能与市场上的无政府状态进行有步骤的[10]斗争。为此,就必须由国家颁布严格的法律,规定严格的制度,特别是经济上的报告和请示制度,建立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机关,并按各个生产部门实行适当的分工,分别地建立各种公司与托拉斯[11],在统一的领导和计划之下,分别地去进行生产或交换。原料的供给,工人职员的雇请,成品的运销,机件与设备添补,流动资金的调剂等,都应建立专门机关去适当地统一地办理,并须适当地规定国家经济机关与合作社在各个地区各个时期收买原料及出售商品的统一的价格,不许各个国家企业及合作社用不同的价格到市场上去互相竞争。国家银行必须普遍发展其促进生产与交换的社会业务,除国家总的银行外,还必须建立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储蓄等各种专业银行,分别地去进行各方面的银行业务,在一切国家机关及人民中建立巩固的信用制度。如此,就可使所有的国家企业在统一的计划之下去经营。如果再经过供销与生产合作社系统去结合广大的小生产者在国家经济的领导之下,又建立了广大的消费合作社系统,并用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把颇大一部分私人资本也吸收在国家经济体系之内,就使无产阶级领导和新民主主义国家有可能把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生产和分配,即整个国民经济在可能和必要的限度以内有步骤地[12]加以组织,一步一步地使之成为具有计划性的经济,逐步地避免资本主义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恐慌。因为中国的广大及经济发展的落后与不平衡,除开国家总的经济计划之外,必须特别重视地方性的国民经济计划,这在那些偏僻的农业区域更为重要,因此,加强对地方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地方的经济委员会,以便统一筹划和领导一个地方──例如一个县或几个县──的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须予以应有的重视。为了要实现上述这些任务,我们的同志就必须实行正确的无产阶级的经济政策,就必须用心学会管理经济,学会文明地经商。

  很明显,如果没有广大的供销合作社为桥梁和纽带,把小生产者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就无法在经济上,对于千千万万散漫的小生产者实行有力的领导,就不能顺利地进行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的建设,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就会去领导千千万万的小生产者,而使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经济无法施行对于国民经济的领导。

  必须了解:无产阶级在领导农民起来消灭封建制度的时候,用一种直接的革命方法即行政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但要在经济上去领导农民、小生产者,要使千千万万的农民、小生产者依照无产阶级的计划去进行生产,并在将来要使他们走向社会主义的前途,采用这种行政手段,将是完全不中用的,而且是很危险的。无产阶级必须采用农民、小生产者所能接受的经济上的办法,才能在经济上组织与领导农民、小生产者。这种经济上的办法,就是合作社,就是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以及将来的集体农场等。而在目前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则是在经济上指挥农民小生产者的司令部,是组织农村生产与消费的中心环节,是在土地改革后在经济上组织农民与小手工业者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否则我们就不能在经济上去组织领导和指挥千千万万的农民小生产者。因为农民小商品生产者是依赖市场的,他们在过去不能不依赖残酷剥削他们的商人,而今天他们就可以也有权利指望依赖无产阶级领导的不剥削他们的供销合作社,去进行他们的小商品生产,如果无产阶级能够在这方面给予他们满意的帮助和领导,他们自然会跟无产阶级一道前进,否则只有去依赖商人,并跟着资产阶级前进。因此,我们必须抓住这一个中心环节,依靠供销合作社并作为我们目前的主要手段,去推进农民小生产者的生产事业,并在经济上实现对他们的领导。

  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合作社应该成为广大劳动人民所易于接受和了解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和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要目前,应以极大的努力,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很有步骤地、很有条理地、很周密地、在自愿的条件下,将广大的消费者与小生产者与小生产者组织到各种合作社中去。各种合作社,主要地应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是消费合作社。其任务是供给社员的各种生活必需品,使社员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它与国家商业机关结合并与国家商店一起,应力争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中主要的分配机关,而消费合作社则主要地担负商品零售任务。

  这种消费合作社,在城市中,应按工厂、机关、学校、码头、街道等单位,在乡村中,则按乡村为单位,而分别地、有条理地组织起来。在一个单位中,只应该组织一个消费合作社,固定在这个单位中的人员只应加入本单位的消费合作社,而不应加入其他单位的消费合作社,一个人不应同时加入几个不同单位、不同地方的消费合作社,以免紊乱。同时在这些合作社的基层组织上面,应该建立市的、县的、省的、全东北的以及全中国的消费合作社联合会及中央总会,而成为全东北以至全国范围内的消费合作社系统。这种系统,可分为农村消费合作社、工人(包括机关职员及学校学生在内)消费合作社、运输工人消费合作社及城市市民消费合作社等。这样的消费合作社系统在任何地方建立起来之后,再加必要的国家商店,国家的消费品就可以实行某种范围的配给制,并在配给中给工人、职员及其他劳动者以适当的优待,以便首先保障他们适当的生活水平。这种合作社并可设立各种工厂、作坊或农场,生产社员所需要的各种消费品。目前许多的所谓“机关生产”,都可归并到这种消费合作社的系统中来。

  第二,是农民、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劳动者和供销社。这类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就是供给社员(农民或独立的小手工业者或家庭手工业劳动者)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工具、种籽、肥料、原料等)和销售社员所生产的商品。这是在个体的独立的小生产者私有财产基础上集体经营的一种最初级的生产合作社。它可以直接扶助小生产者的生产,使社员避免商人剥削,并可组织各种加工工业(如榨油、净花、磨面、制茶、制酱、制干菜、制罐头等)的工厂、作坊及制造工具与其他生产资料的工厂、作坊(如农具工厂、肥料工厂等),以便将农产品及原料加工以后,再运销到市场去出售,并满意地供给社员以生产资料,保护社员利益。这种供销合作社,又可分为农业供销合作社与手工业供销合作社两类。农业供销合作社又可分为综合的农业供销合作社及各种专业的农业供销合作社,例如棉花合作社,烟叶合作社,花生合作社及盐业、渔业、畜牧业、水果、芦席等等合作社。但在农村中还是以综合的供销合作社为最好,各种专业合作社只在必要的地方才组织。

  手工业供销合作社,亦可按照各种职业的不同、分为若干类,例如纺织供销合作社,制帽、制鞋供销合作社等。这类合作社能组织广大的家庭手工劳动者,开办手工工厂及简单机器工厂来结合家庭手工业劳动,例如开办弹花厂和织布厂,来供给社员纺花和收买社员的花来织成布,然后销售于市场等。各类专业供销合作社亦应按地域、按各种专门的农业和手工业集中的地方来组织,不可紊乱,并亦应各有全国性的与地方的各级组织系统。各种供销合作社,由于要运销社员的生产品(其中若干还须加工)及供给社员以生产资料,它与社员就需要有一种特别的全同和一种告别的社规,故在城市中的供销合作社,一般不应兼任消费合作社,即不负责供给社员生活资料。但它们应与消费合作社及国家商店密切联系,以便了解市场情形,指导社员生产并销售社员的产品。在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就应兼办消费合作供,给社员以生活资料,但须另外订立关于消费品供应的特别规章。

  第三,是农业或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又可分为三类:一是劳动互助组织社,又名变工队或换工队,这是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劳动互助组织。生产资料与生产品都归个人私有,只实行集体劳动或变工互助。这也是一种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二是集体农常三是农业公社。这后两种则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高级组织形式,在中国现时还不能实行。但前一种是现时就能普遍实行并已普遍在解放区实行了的。它可以提高生产力,节省劳动力,应鼓励农民普遍组织。这种劳动互助社,只是共同劳动或变工、换工,一般不应有公共的生产资料,其规模不应过大,参加人数不应过多,以几个家庭或几个人为一单位来组织最适宜,并可按需要随时组织,不需要就随时解散,不要强求长期互助。并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和等价交换[13]的原则,社员有退出组织的自由。

  除了前面所说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以外,还可组织一种较高级的集体生产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这种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公共的生产工个及其他生产资料,生产品亦系公共的,而不归社员私有,由合作社销售于市场,社员则按劳动的时间和劳动技术的质量领取不同的工资。

  其所得利润,应大部用为扩大生产及组织社员公共福利,小部作为红利分给社员。这种合作社如组织得好,比劳动互助社更可以提高生产力,节省劳动力,应鼓励小手工业者在自愿原则下普遍组织。但每个单位的社员人数亦不宜过多,每社以几个人到十余个为适宜。由这种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或联合几个这种合作社,购买机器,亦可组织具有机器生产的工业合作社,并可生产各种不同的商品。

  这是一种高级的工业合作社,每个单位可以有几十个至上百个社员,因此,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就很不容易。这种合作社在将来国家能供给它们足够的机器时,是能发展的,但在目前则还不能普遍发展。这种手工业的及机器工业的合作社,其社员应全部参加社内生产劳动(但可有一、二个管理人),不在社内劳动的人,不能作社员,亦不得作股东分红利。这种合作社不得雇用正式工人参加生产、但得雇用小工及做饭人等来辅助生产。其雇用之辅助生产的工人,应规定不得超过社员的五分之一或六分之一。其所招收之学徒及对学徒的待遇,亦须加以适当规定。因为这种合作社如果雇用工人太多,如果社员不参加社内生产,只分红利,这就是一种剥削,就是普通的资本主义企业,应照普通资本主义企业待遇,而不能照合作社待遇。

  上述农业的、手工业的及机器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应分别地加入各种供销合作社,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一种下层组织,它们自己不应再有单独的上级组织。供销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可以订立特别的规章,来优待这类农业的、手业的和机器工业的生产合作社,例如比较优先地和比较廉价地去供给他们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等。这就可以促进这类生产合作社的发展。

  除开上述三类合作社外,还可组织其他的合作社,例如信用、医药、房层合作社等,但最重要的则是这三类合作社。普遍地着重地组织这三类合作社,就可使合作社包括绝大多数的人民在其组织之内,使合作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但这决不是在短时期内能够做到的,而必须是经长时期的艰苦的组织工作与教育工作,才能一处一处和一步一步地做到。这些合作社,如果办理得法,能够保护人民利益,免受商人剥削,并可提高生产力,节省劳动力,增加小生产者的财富。因为合作社把人民组织起来,就使国家对于社会生产与分配的统计和监督,变得容易,并能养成人民的集体观念,训练小生产者集体劳动的习惯,为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及社会主义的经济准备有利的条件。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说:“列宁认为:一般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乃是千百农民所易于接受和了解的由小的个体农庄过渡到大的协作的生产联合──集体农庄的道路。列宁指出:农业在我国之发展,应当循着经过合作社而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前进,应当是循着逐渐灌输集体制原则于农业───起初是在销售方面。然后是在农产品生产方面───的道路前进。列宁指出:在无产阶级专政(在现时中国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专政──东北局注)和工农联盟之下,在保证无产阶级以对于农民的领导之下,在社会主义工业存在之下──正确地组织起来的,包括千百万农民的生产合作制,就是这样的工具,运用着这个工具,就可以在我国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

  无疑问的,中国的农业也是可以经过合作社的道路逐步前进到社会主义的。

  在目前时期,我们应该普遍地去组织农业中的劳动互助与手工业中的小型生产合作社,但是我们尤其应该普遍地去组织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社,应当是按照成本用尽可能公道的价格供给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和收买社员所生产的商品再推销出去。为此,它必须直接地向国家经济机关及其他生产机关定货,运输到一切社员所需用的地方,卖给社员,又将收买来的粮食、原料及其他商品直接卖给国家经济机关或卖给消费者,而不要经过商人的手,即在广大范围内,在国家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担负社会分配的任务,代替投机操纵的商人。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决不应当照商人那样去经营自己的业务,贱买高卖,单纯地以营利及分红为目的,而必须尽可能地作到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出卖生活必需品及生产资料给社员,又以公道的价格收买小生产者的生产品,才能把广大人民及千千万万的小生产者巩固地组织到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中来,否则,它就决不能普遍地组织人民及小生产者,并且不可避免地要失败。为了使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能够巩固地组织人民与千百万小生产者,为了使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能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给社员的生活必需品与生产资料。又以公道的价格收买小生产者的生产品,除开合作社自己的组织与经营应该切实合理化及克勤克俭而外,国家在资金、税收、运输以及定货诸方面给合作社以经常的适当的优待和帮助,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必须使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之下来进行经营,避免合作社与国家经济机关及合作社与合作社相互之间的竞争和无政府状态。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为了在人民中执行自己这一伟大的经济任务,必须分别地制订自己的章程,规定自己的任务、经营业务的方针、社员的权利及必须遵守的纪律和义务以及组织的范围和系统等。

  政府亦须分别地制订关于各种合作社的法律,严格保护各种合作社的财产,保障各种合作社章程的实行,规定国家税收及经济、运输等机关对于各种合作社的优待,取缔冒名合作社去进行投机操纵剥削人民的行为。这种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必须由上而下地去组织,首先建立全东北的总社及各省省社,再去建立各市、各县及各单位的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社内部,必须实行严格的民主集中制,召开定期的社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并选举各级委员会,由各级委员会任命各级合作社的经理及其他重要办事人,并须严格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合作社的成立,必须经上级组织的批准,业务的经营则在统一的计划之下进行。我们党应在这种合作社的各级领导机关中建立健全的党组,并应创办合作社运动讲习所,征调大批有能力的干部,给以足够的训练,来作为这种合作社的骨干。必须有一大批懂得马列主义理论、并清楚地了解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律、精通合作社业务和全心全意为劳动人民服务的干部去领导这种合作社,才能系统地执行无产阶级对于合作社的正确领导路线,把合作社普遍办好,完成上面所指出的伟大的社会任务与国家任务;否则,这种任务是不能完成的。

  在我们批判与反对小资产阶级的或资产阶级的路线时,又必须坚决地严密地防止任何急性的“左”倾冒险主义的倾向,即是过早地和过多地在国民经济中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超出实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机械地实行计划经济,因而使我们失去农民小生产者拥护。这是一种极危险的“左”的偏向,我们必需严格地加以防止。

  因为现在我们不只是有农村,而且有了城市,不只是有农业和手工业,而且有了大工业和大运输业,不只是有个体的农民经济和小手工业经济,而且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特别是私人商业资本义经济。这一切情形,就使我们必须有无产阶级的明确而周密的经济政策与经济计划和整套的经济组织去指导国民经济建设,绝不容许有任何模糊和混乱,否则,我们就不能继续前进。现在我们不只是要作财政计划,也不只是要作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计划,而且要作整个[14]国民经济计划,因此,我们就不能不就全社会的生产和分配加以精密的估量和计算,并区别各种经济成份的性质和作用,分别其中的轻、重、缓、急、抓住其中的中心环节,根据实际的可能和必要来适当地逐步地加以计划和组织,才能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按照我们和人民所需要的方向尽可能[15]迅速地向前发展。否则,是不可能的。在目前,个别的财政经济计划和个别的生产计划,已经不够用了。这是我们的同志所必须清楚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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